四川外国语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2-05-07 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及《重庆市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渝教发〔2019〕8 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的国际学生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类别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学历教育类别包括: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四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五条 在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过程中,学校坚持“统筹协调、分工合作”的原则,稳步推进国际学生趋同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国际学生重大问题及重大事项需视情况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和决策,其他日常工作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决定。

第七条 教育规划与评估院负责制定学校来华留学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八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是学校国际学生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对接教育、外事、公安等涉及国际学生工作的政府部门,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九条 国际学院负责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招生、教学及日常管理。

第十条 人事处根据国际学生培养和管理的需求,配备教学师资和管理队伍,负责国际学生工作的绩效管理,设立国际学生专职辅导员岗位,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教务处按照趋同管理原则,负责国际学生本科生的培养方案审核、教务系统管理、毕业及学位资格认定、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制作等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按照趋同管理原则,统筹国际学生研究生教学管理,负责其培养方案审核、毕业及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资格认定、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制作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处按照趋同管理原则,负责国际学生住宿安排及管理、心理健康教育、评优评先及国际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指导与考核。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国际学生相关经费的管理。

第十五条 保卫处负责国际学生校园安全工作,对国际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应急演练培训,协助处理国际学生涉外安全事件。

第十六条 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国际学生公寓物业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各教学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学院”)是学校国际学生教学和管理的主体。培养学院应当明确国际学生工作的领导分工,负责协调本学院国际学生相关事务;安排专(兼)职管理人员,处理国际学生相关事务。各培养学院应按照趋同管理原则,切实做好国际学生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校内其他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处理国际学生相关事务。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自主招收国际学生。学校开设的学科专业原则上均可招收国际学生。

第二十条 国际处负责学校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国际学院负责学校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一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各培养学院,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条件和培养能力,制定并提交国际学生年度招生计划报国际处备案;通过自有渠道开展对外招生宣传,吸引国际学生来校学习;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国际学生入学考试或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培养学院与国外院校达成接收国际学生的协议须根据《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交换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报国际处审批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经审核满足招生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接收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各培养学院应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 培养学院应按照《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相关要求,制定并定期复审、修订国际学生培养方案,及时提交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核并报国际处备案,其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与所在专业的中国学生基本一致。

汉语课程和中国概况类课程为接受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国际学生的必修课;国际学生可不修国防教育类和军事类课程(含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国际学生因不修上述课程而导致学分不足的,在征得相关培养学院的同意后,可选修除本国语言以外的其他专业课程,考试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

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国际学生的学位论文用中文撰写,其摘要须为英文;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国际学生的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语撰写,其摘要须为中文;毕业时,本科生的中文能力应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水平。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培养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国际处同意,国际学生可以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按照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选课学习,并参加相应的考试或者考核。培养学院应加强对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如实记录其出勤情况、学习成绩、日常表现并定期向国际处通报。

第二十八条 培养学院按照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进行教学实训、实习和社会实践。在选择实训、实习和实践地点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涉外管理规定并报国际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培养学院按照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的要求组织国际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查、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工作。

第三十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毕业资格审查结果进行认定,并负责学位评定和学位授予。国际处负责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发放及国际交换生结业证书发放。国际学院负责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结业资格审核及结业证书的发放。

 

第五章 校内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原则上应在校内宿舍居住,并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在校外居住的,应先向培养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报国际处备案。国际学生应在入住后24小时内到居住地辖区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并将回执提交国际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培养学院会同国际处及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三十四条 经学校审批同意,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五条 培养学院应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国际学生可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第三十六条 经报请校团委及国际处批准,国际学生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国际处的指导及校团委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培养学院同意并报国际处审批,国际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期间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八条 国际学生在遇到重大疾病、意外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培养学院应立即上报国际处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国际学生出现违纪行为,由培养学院报国际处及学生处,参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被开除学籍、休学、退学、和毕(结)业的国际学生,应按学校规定限期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离境。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六章 社会管理

第四十一条 申请到学校学习的国际学生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

第四十二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国际处协助学生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四十三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国际处配合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购买国际学生综合医疗保险。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学校不予注册。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国际学生,由国际处上报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经费及奖学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 国际学生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具有中国政府奖学金、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国留学生市长奖学金、国际中文教师奖学金招生资格,设立了四川外国语大学国际学生校长奖学金。国际处按照学校国际学生各类奖学金管理办法,负责国际学生各类奖学金的评审及发放。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际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重庆市教委关于国际学生招收、培养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